申请特种养殖证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申请在乡(镇)国土资源丰富的地区,在同一乡(镇)内各村委会申请少量农户的特种养殖证。
2、当地农业部门实地考察证明材料齐全的养殖场地,然后依据需要购种、购苗、购药、购牛、购圈舍等材料到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向当地农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同时申请书填写好,由乡(镇)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向市区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资料,经过审核同意后,向市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受理其申请,经市农牧局审核同意,于9月10日前后,到现场调查核实的提供申请材料。
六、办理手续
1、养殖场向当地乡镇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当地养殖场用地条件的,从养殖场申请用地到养殖场用地的流程完成,再到各乡(镇)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实,如果不符合当地养殖场用地要求,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已新建养殖场的位置或者面积已经满足当地发展规划;
(2)不符合建房规划或者用地规模的;
(3)已改建的养殖场不符合本村规划,不符合棚户区改造建设要求。
2、相关申请材料和材料在现场进行集中填埋,填埋材料需进行现场填埋,填埋完成后,按照棚户区改造面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3、在完成搬迁之日起3个月,具备本村基本设施条件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旧房拆除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与旧房拆除相一致。
四、审批手续
(一)申报单位应当先经村委会会议或乡镇政府公示栏批准,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
(二)房屋改造前,需到各镇街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建成后,由所在镇街、村社或村民委员会向区政府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和原材料手续。
(三)对于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应当先行办理;未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进行分配的,应当前往原批准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分配手续。
1、申请人申请在乡(镇)国土资源丰富的地区,在同一乡(镇)内各村委会申请少量农户的特种养殖证。
2、当地农业部门实地考察证明材料齐全的养殖场地,然后依据需要购种、购苗、购药、购牛、购圈舍等材料到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向当地农村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同时申请书填写好,由乡(镇)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向市区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资料,经过审核同意后,向市畜牧兽医站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受理其申请,经市农牧局审核同意,于9月10日前后,到现场调查核实的提供申请材料。
六、办理手续
1、养殖场向当地乡镇相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相关部门确认,符合当地养殖场用地条件的,从养殖场申请用地到养殖场用地的流程完成,再到各乡(镇)国土资源局现场核实,如果不符合当地养殖场用地要求,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已新建养殖场的位置或者面积已经满足当地发展规划;
(2)不符合建房规划或者用地规模的;
(3)已改建的养殖场不符合本村规划,不符合棚户区改造建设要求。
2、相关申请材料和材料在现场进行集中填埋,填埋材料需进行现场填埋,填埋完成后,按照棚户区改造面积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3、在完成搬迁之日起3个月,具备本村基本设施条件的,应当向当地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旧房拆除和新建棚户区改造完成情况与旧房拆除相一致。
四、审批手续
(一)申报单位应当先经村委会会议或乡镇政府公示栏批准,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
(二)房屋改造前,需到各镇街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建成后,由所在镇街、村社或村民委员会向区政府提出棚户区改造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和原材料手续。
(三)对于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应当先行办理;未按照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进行分配的,应当前往原批准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使用权分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