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家庭农场 种养结合农场(六农民专业农场) 租金、粮食补贴、人工、管理技术、经营威逼利,五保户家庭农场具体收入包括:家庭农场补贴 土地流转及家庭农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市财政对专项补贴的25%以及财政奖补的2%;农业机械化经营收益的35%;家庭农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5%;财务奖补的12%;信贷奖补的13%;财政奖补的18%;财政奖补的28%;农业企业资产负债率的60%。
18. 农业机械化经营收入补贴 生产设施和机械化设备投入补贴 购置整栋房屋后,所需购置的机械设备均可进行农业机械化生产。补助标准:种养结合农场补贴资金用于购置先进设施设备,或购置专门适于田间作业的机械设备,如耕种机、耙子机、收获机等。
19. 新型经营主体补贴 采用中央财政直接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补贴,各类经营主体可根据当年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进行补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贴额度由县、乡(镇)承担,分别是以直接补贴为计税依据的县、乡(镇)和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20.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创业创新 农村创业创新正在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21年,完成财政转移支付。
(五)发展乡村产业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主要载体。全市有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重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专业村(社区),1个示范性村级综合服务站。
(二)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从工商资本入市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的,应当经工商资本授信后实施。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农户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化标准开展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扩大带动范围,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孵化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培养和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总投资额的50%,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水平、产品竞争力和潜在产品出口额。鼓励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设,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设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班,定期不定期对龙头企业开展培训。
(四)市场化运作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40%,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市场规模和经营业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18. 农业机械化经营收入补贴 生产设施和机械化设备投入补贴 购置整栋房屋后,所需购置的机械设备均可进行农业机械化生产。补助标准:种养结合农场补贴资金用于购置先进设施设备,或购置专门适于田间作业的机械设备,如耕种机、耙子机、收获机等。
19. 新型经营主体补贴 采用中央财政直接资金支付方式进行补贴,各类经营主体可根据当年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进行补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贴额度由县、乡(镇)承担,分别是以直接补贴为计税依据的县、乡(镇)和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
20.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创业创新 农村创业创新正在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21年,完成财政转移支付。
(五)发展乡村产业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主要载体。全市有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重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个专业村(社区),1个示范性村级综合服务站。
(二)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从工商资本入市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落户的,应当经工商资本授信后实施。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农户按照现代农业产业化标准开展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扩大带动范围,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孵化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农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培养和培育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投资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总投资额的50%,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经营水平、产品竞争力和潜在产品出口额。鼓励企业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设,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发建设。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设立设立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专班,定期不定期对龙头企业开展培训。
(四)市场化运作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40%,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市场规模和经营业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