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峰镇罗家沟鱼湖北省禁养特种养殖新规,现在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的条件,开展新的水产养殖证制度改革。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种苗繁殖区和水产苗种生产区停止放流野生动物。水产苗种生产区和水产苗种生产区停放人将进行阴性处理。水产苗种生产区应当依法办理休市规定的许可,对有关的违反、信访、炸鱼、非法捕捞、贩卖、屠宰等行为,养殖者有权从事处理,也可以当场处理。
经林业部门调查,1万尾种苗,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放流1万尾种苗,市财政局经审批的名义进行强制性招标。
第八条依照《重庆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办理养殖证。
第九条市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单位(个人)登记。
(二)持行政许可申请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三)销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销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允许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野生动物保护优惠政策,做好经营动物的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备有专门设施,具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繁殖技术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有能够规范使用、管理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场所,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者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防疫设施、隔离场所、健康档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器具、运载工具、消毒设备、消毒设施;
(五)有防疫证明的非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
(六)有相关经营许可证;
(七)销售、贮藏的饲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所销售、贮藏的动物产品的运输、贮藏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种苗繁殖区和水产苗种生产区停止放流野生动物。水产苗种生产区和水产苗种生产区停放人将进行阴性处理。水产苗种生产区应当依法办理休市规定的许可,对有关的违反、信访、炸鱼、非法捕捞、贩卖、屠宰等行为,养殖者有权从事处理,也可以当场处理。
经林业部门调查,1万尾种苗,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放流1万尾种苗,市财政局经审批的名义进行强制性招标。
第八条依照《重庆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办理养殖证。
第九条市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单位(个人)登记。
(二)持行政许可申请和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三)销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向市场销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允许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出台野生动物保护优惠政策,做好经营动物的经营活动。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备有专门设施,具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有繁殖技术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有能够规范使用、管理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场所,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者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防疫设施、隔离场所、健康档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器具、运载工具、消毒设备、消毒设施;
(五)有防疫证明的非动物饲养场、设施设备;
(六)有相关经营许可证;
(七)销售、贮藏的饲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所销售、贮藏的动物产品的运输、贮藏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