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洋县2018农村种养殖业新政东北及内蒙古共54省143个县的农村种养殖业新政
2013年4月8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北京召开2013年农村种养殖业新政。由农业部和中国农科院合作社发布《全国农村种养殖业补贴政策》。农经110个县区实行“多认证”一系列政策。
第四条 根据本次政策,在安排农村种养殖业适度规模、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市区可以在本次文件中明确生猪规模、养殖规模、区域养殖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等内容。
第五条 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的种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村)、无害化处理厂等不符合畜禽养殖标准的养殖场(小区)申报农村养殖业补贴。
第六条 市区对申请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的地址、布局、资金来源、项目申领、环保部门以及村(居)民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向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资金。
第八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补贴政策。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补贴政策,按规定向农业部门报送项目补助资金情况,将资金投入落实情况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的防疫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场内设施、设备、场所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方可申请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的申报材料和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市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的档案,建立管理档案,发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现相关违规行为,立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应当建立档案,保存设备、设施设备、场所等档案,并配备设备和设施设备,以便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列入畜禽养殖的生产发展规划,标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名称、面积、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向县级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情况,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供证据。
2013年4月8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北京召开2013年农村种养殖业新政。由农业部和中国农科院合作社发布《全国农村种养殖业补贴政策》。农经110个县区实行“多认证”一系列政策。
第四条 根据本次政策,在安排农村种养殖业适度规模、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市区可以在本次文件中明确生猪规模、养殖规模、区域养殖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等内容。
第五条 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无害化处理厂等的种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村)、无害化处理厂等不符合畜禽养殖标准的养殖场(小区)申报农村养殖业补贴。
第六条 市区对申请养殖场(小区)、人工隔离场的地址、布局、资金来源、项目申领、环保部门以及村(居)民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向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放资金。
第八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补贴政策。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业补贴政策,按规定向农业部门报送项目补助资金情况,将资金投入落实情况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的防疫设施设备、技术人员和场内设施、设备、场所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方可申请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户的申报材料和补助资金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市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的档案,建立管理档案,发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出现相关违规行为,立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污处理厂应当建立档案,保存设备、设施设备、场所等档案,并配备设备和设施设备,以便在使用前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列入畜禽养殖的生产发展规划,标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名称、面积、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真实情况,向县级农业部门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情况,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