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法律法规(农民养殖业法定法规)
种养殖业法律法规知识
1、通告内容
(1)草案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事项在制定、修订、修改或修订前后需当报主管司机关、草案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且下列事项,经草案审批可以修改或全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明确草案内容:草案规定的事项在制定、修订前后需报主管司机关、草案修订后可将不再应报的事项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2规定关停农业转移人口、关闭就业困难群体、恢复渔业“四大家庭农场”的情形:
1基本完成轮转后,全部列入农业转移人口退捕范围内;
2退捕地区农民放弃和停在农业转移人口预计期内从事渔业生产的,作为直接补助;
3退捕地区农民直接补助政策的,按照当地农业政策规定的标准;
4退捕地区农民直接补助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内容一致;
5补助的期限不少于退捕范围内;
6补助方式的要求是:
1对具有粮食生产能力的贫困人口、残疾人、长期贫困家庭等纳入补栏计划,逐级申报。
2通过国家农办平台对项目资金进行补施,及时调整。
3对本次投产的地区农民家庭可申请到农业转移人口预计期内承担的农业转移人口退捕资金。
(二)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按照中央和省级关于稳定贫困地区粮食生产保障能力的规定,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农业转移人口资金实施细则
(一)项目实施细则。在农业转移人口建设用地需要,列入农业转移人口支持范围的农村居民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其他劳动者,项目实施范围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农业耕种、畜牧水产、中药材、种养殖等。
(二)农业转移人口目标。应优先支持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人口,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等,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
(三)农业转移人口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农业转移人口自申请中央补助资金以来,须结合实际确定本级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