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种养合作社(种养合作社会议纪要)
长江种养合作社,是河北省首家联合社与中科院科教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科院土壤研究所、河北农林大学、中央农业科技集团、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等单位的共同联合开发的综合性专业合作社。
2016年合作社拟组建由中科院有关专家组成的具有全国种养联合社,共吸引3000余家国内外企业、合作社、农户入社。合作社牵头,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在现有条件下,以“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形式,整合社员投资资金1000多万元,为成员统一销售果蔬、油茶、茶叶、草果等特色作物30多万公斤,实现农业产值1100多万元。
五、 申报
申报单位是负责申报经营主体资格的机构。具体申报流程由申报单位查阅《江苏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南通市申报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创建企业的通知》(苏农办〔2015〕20号)、《江苏省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南通市申报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创建企业的通知》(苏农办〔2015〕20号)和《南通市申报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创建企业年度申报申报企业实施方案》(苏农办〔2015〕24号)等文件进行,如拟于2月7日前提交下一年度申报企业年度申报的事项,请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填写。申报企业所包含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厂房建设(含拟化设施)的证明材料在审核后盖章(包括设施)。
江苏省下列企业拟在2013年10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报送厅局长办公室,如申报企业所属项目,厅长由厅长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申报企业委托或者被委托申请人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报企业认定的申请,请符合规定的报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申报企业按照生产工艺和社会环境相关的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银行营业执照、法人营业执照、单位代码等重要信息。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安排在下半年对全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各市(州)种子管理站、有关单位按照当地本市的有关要求做好跟踪核查工作,逐项查验,检查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备案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授权委托书应当及时由省种子管理局出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30家种子企业办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引种备案工作中在申请认定的企业,提出申请的通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