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种养殖补贴政策宣传点要着重体现在宣传农村特种养殖知识,特别是支持大中小城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人、生产组织,以及在农村社会各方面的能力较强的年轻人等内容。如在中西部地区,需要强调特色农业养殖补贴政策,以激发他们的内生动力,让其愿意发展。
特色农业养殖补贴政策宣传重点
1、政府性补贴
政府性补贴是对于申请补贴的企业、个人为了公共利益的发生,将农业补贴转化成农民主动销售的一种补贴形式,也就是中央财政对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社会公开进行农业补贴。这类土地和支持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补贴。
2、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鼓励农民直接从事种养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村和农场及农户中自愿选择发展养殖业,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申报要求
申报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包农户、农业企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市场、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评定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并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相关规定,通过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资金分配
鼓励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建设,吸引农村劳动力入社,合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
(一)申报的原则
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品种审定证书》等行业专项实施计划。申报主体应在本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种粮规模和申报主体的实际需求,自愿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约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先进适用的种养业生产经营方式。
(二)自主选育和选育新品种和配套技术,支持特色农作物品种和配套技术在全省推广。
(三)鼓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农产品(含)为重点,引导企业和农民选育良种,培育一批产学研结合、产产协调、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领域的培训和推广。
(五)依托农业农村部等20个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更加先进的农产品(含)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推进优质产品产业化和品牌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特色农业养殖补贴政策宣传重点
1、政府性补贴
政府性补贴是对于申请补贴的企业、个人为了公共利益的发生,将农业补贴转化成农民主动销售的一种补贴形式,也就是中央财政对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社会公开进行农业补贴。这类土地和支持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申报补贴。
2、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鼓励农民直接从事种养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村和农场及农户中自愿选择发展养殖业,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申报要求
申报对象主要是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包农户、农业企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市场、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在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评定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象,并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相关规定,通过发放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资金分配
鼓励农村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现代农业建设,吸引农村劳动力入社,合作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
(一)申报的原则
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品种审定证书》等行业专项实施计划。申报主体应在本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地种粮规模和申报主体的实际需求,自愿采取以下方式:
(一)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与约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先进适用的种养业生产经营方式。
(二)自主选育和选育新品种和配套技术,支持特色农作物品种和配套技术在全省推广。
(三)鼓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农产品(含)为重点,引导企业和农民选育良种,培育一批产学研结合、产产协调、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领域的培训和推广。
(五)依托农业农村部等20个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更加先进的农产品(含)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推进优质产品产业化和品牌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