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志芳稻虾综合种养财政支持政策:
1、申报省财政对自繁自养企业进行养殖种虾专项补助,种虾场(户)需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企业要求,申请取得本县种虾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含种植大户),且养殖面积达到年发证的生产规模,必须要与自繁自养的农户签订种虾田种虾供应合同。
2、申报省财政对自繁自养的经营户,如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内进行种虾养殖生产的,要在每年的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按照种虾开始收购、入塘前在养殖水域建设池塘的通用要求和批复要求,申报种虾场(户)、种虾养殖规模(年)、池塘条件、生产投入、效益等情况(企业为主要参股的由我县财政承担),同时应为单个企业、单个场(户)提供资金或项目建设所需的费用。
3、申报时应当选择为新建、扩建、改建、扩建、复垦、财政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资金补贴额。资金补助额应明确项目名称、规模、补助金额、绩效评价、年度经济指标等,由各地区综合考虑确定。
四、签订项目合同
各地区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项目合同。
五、取得项目资金补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及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绩效评价、公示,并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公开农田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情况。
六、申报工作进度
申请申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面申请,经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经省财政厅、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无法补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市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七、项目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
1、申报省财政对自繁自养企业进行养殖种虾专项补助,种虾场(户)需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企业要求,申请取得本县种虾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含种植大户),且养殖面积达到年发证的生产规模,必须要与自繁自养的农户签订种虾田种虾供应合同。
2、申报省财政对自繁自养的经营户,如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内进行种虾养殖生产的,要在每年的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按照种虾开始收购、入塘前在养殖水域建设池塘的通用要求和批复要求,申报种虾场(户)、种虾养殖规模(年)、池塘条件、生产投入、效益等情况(企业为主要参股的由我县财政承担),同时应为单个企业、单个场(户)提供资金或项目建设所需的费用。
3、申报时应当选择为新建、扩建、改建、扩建、复垦、财政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资金补贴额。资金补助额应明确项目名称、规模、补助金额、绩效评价、年度经济指标等,由各地区综合考虑确定。
四、签订项目合同
各地区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项目合同。
五、取得项目资金补助对象的认定条件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项目资金的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管理工作,并及时通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绩效评价、公示,并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公开农田建设和农业生产发展情况。
六、申报工作进度
申请申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项目申报书面申请,经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并经省财政厅、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批复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无法补充的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并经省农业农村厅、市财政厅审核批复后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七、项目单位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申报及实施,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