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种养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种养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种养殖农民家庭中的主要成员是居住在城市中的居民,这就体现出来了所有权分配到土地上,作为住宅的主人需要对其进行土地确权,只有这样才能够把人户包下,拥有土地使用权。
2、房屋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种养殖户可以依法盘活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对宅基地进行确权,村集体组织有权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对房屋的权属、面积、地势、层高、高低、方向、使用年限等进行比较确权登记,这样也能够让村集体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
3、宅基地底价
农村集体组织将闲置的房屋进行厂房改造,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流转,但需要提供好的土地评估价位,该标准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组织也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4、土地确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与使用年限有一定的相关性,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24000-30000平方米,其中转让的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2021平方米,包括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面积的1/4。
5、房地一体的基本农田用途
农村宅基地以使用权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改变其使用用途,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依法取得原有的使用权。
6、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土地所有权范围之内的空闲、承包权的流转、出租等其他权益获得的同时,再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7、申请办理房产证
按照国家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
8、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来源证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证明。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土地使用权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权籍调查表;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土地流转合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协议等材料;
(六)被征地农民书面委托、代为决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拒绝受让人要求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退还价款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应当注明的材料。
2、房屋评估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种养殖户可以依法盘活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对宅基地进行确权,村集体组织有权通过村民会议等方式,对房屋的权属、面积、地势、层高、高低、方向、使用年限等进行比较确权登记,这样也能够让村集体更清楚的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
3、宅基地底价
农村集体组织将闲置的房屋进行厂房改造,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自行流转,但需要提供好的土地评估价位,该标准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村集体组织也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4、土地确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与使用年限有一定的相关性,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24000-30000平方米,其中转让的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2021平方米,包括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面积的1/4。
5、房地一体的基本农田用途
农村宅基地以使用权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改变其使用用途,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依法取得原有的使用权。
6、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土地所有权范围之内的空闲、承包权的流转、出租等其他权益获得的同时,再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7、申请办理房产证
按照国家规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住房财产权。
8、申请人向村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来源证明(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公告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五)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证明。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土地使用权申请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申请表;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权籍调查表;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土地流转合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协议等材料;
(六)被征地农民书面委托、代为决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受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拒绝受让人要求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退还价款的书面证明;
(八)其他应当注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