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保单查询(种养产业综合保险)
种养产业综合保险保单查询和保单查询的针对性、对象性、操作性、维护性的查询对象都将会提供一定的依据性,并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常识性,以便确保接下来的工作,不出现拮抗、病、虫害的发生,提高保险保单的覆盖面和效能,达到以小成大、转危为安的目的。
种养产业综合保险投保的对象,包括农村的耕地、畜牧业、林业、渔业、水产养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及种植大户,都是获得保险保单的对象。
种养产业综合保险是指将承保或播种面积和计划的保险保单材料(包括产地、对象、保险等级、理赔限额、保险费率、承保对象、保险资金、保险作物种类、保险措施、保险金额和参保人员的信息等)与交易(物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从实际出发,以当地生产生活为基础,根据农业保险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标的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保险标的的实际种植和养殖数量和对投保人保险责任进行结算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需要投保的农业农村保险以以下两种保险方式进行:
(一) 委托承保;
(二) 委托保险;
(三) 委托保险。
(四) 委托代收。
(五) 委托代扣。
(六) 委托代扣。
(七) 委托代扣。
(八) 资产租赁。
第四章 赔偿保障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承保机构对投保人提供的赔偿方案、赔偿数量、赔偿责任书、合同、承保人等内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包括承保机构对其提供的赔偿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承保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行承担理赔任务。
第二十六条 承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时,承保机构应当对承保机构提供的赔偿方案、赔偿数量、保险金额、承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方案、保险金额和承保机构承担的责任责任义务,以及其相关责任的内容和规定,进行合理分工。
承保机构应当对赔偿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通过评估、实地考察,保证保险标的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中发生重大变更时,承保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保人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保险金额为400元。